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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2019年四川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
来源: | 作者:重庆海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| 发布时间: 2019-09-20 | 263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一、深入学习,充分认识《条例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 

  《条例》的出台,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。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(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),维护公共利益,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依法实施《条例》,有利于统筹兼顾工业化、城镇化建设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,把公共利益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;有利于房屋被征收群众改善居住条件,提高生活质量;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,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。《条例》对征收和补偿的决定主体、程序、救济渠道及救济权利告知等作了重大调整,各地、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《条例》,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相关规定,促进依法行政;加强法制宣传教育,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,集中宣讲《条例》,增强群众法律意识;准确领会和把握《条例》的内在要求,全面落实《条例》各项规定,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。 

二、健全机制,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补偿活动 

  (一)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、县级人民政府。市、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,严格执行法定的征收范围,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;制定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程序,通过程序公开,引入专家建议、公众参与、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,使决策更加民主、合理。 

  各市(州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,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标准,严格征收决定程序,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,并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市(州)人民政府的监督,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。 

  (二)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、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。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《条例》的规定及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,尽快确定本级房屋征收部门。 

  (三)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,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,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。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、技术培训和考核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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